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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区标准
  来源:  时间:2010年11月22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爱国卫生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区政府工作目标,创建卫生区工作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组织各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区活动,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二)区爱卫会组织健全,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政府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卫生创建工作的落实,各委员部门责任明确,分工合作,措施落实。

(三)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四)区爱卫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及设备;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单位等建立爱国卫生组织,工作网络健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措施落实,资料齐全。

(六)全区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80%、60%以上。

(七)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区有健康教育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工作条件,发挥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作用。按照《全国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与健康促进,有记录、有措施、有总结。

(二)学校卫生管理和疾病防治措施落实。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按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测试,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三)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健康教育业务培训,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75%。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进社区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活动。

(四)街道、社区有健康教育网络,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等阵地,紧密围绕群众的健康需求和不同时期卫生防病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健康教育计划、总结、评价,有宣传阵地。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五)各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六)区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对卫生创建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七)辖区的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教育公益广告和健康教育宣传橱窗(栏),定期宣传健康知识。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主要街道及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等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八)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医院、车站、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医疗卫生单位和中、小学校校园内禁止吸烟。城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经费落实,管理规范。

(二)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区规划合理,环境整洁,路面平整,市容美观有序;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0%(国标80%),无堵塞现象;城区主次干道和街巷基础设施完好,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基本硬化,无残垣断壁、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以及乱摆摊点、店外设摊等现象;户外广告、牌匾、灯箱设置规范完整,居民楼房阳台屋面整洁;车辆停放整齐,城区街道门店、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垃圾箱、果壳箱配置齐全,定期清洗;城区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三)城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垃圾日产日清。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30%。主要街道保洁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不低于8小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城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80%,生活垃圾密闭存放,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密闭化。

(四)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使用设区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区按照河北省卫生城市标准执行),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五)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水冲式公厕普及率≥70%,二类以上公厕不低于公厕总量的30%。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广场、商业活动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并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六)农副产品市场环境整洁,管理规范,要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适时开展监管和蔬菜农药检测工作;商品划行归市,卫生责任制落实,卫生设施完善,摊位布局合理,高台摆卖,秩序良好,有专人保洁,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给、排水设施完善(尤其经营水产品、畜禽产品、熟食产品的摊位,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无污水积存,各摊位备有垃圾收集容器,货台清洁,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营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距离厕所、垃圾站等污染场所在25米以上;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市场周边整洁有序;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城区内基本无马路市场。

(七)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实行封闭施工,设置的围挡高度≥1.8米,建筑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有公共厕所、车辆冲洗和垃圾收集等设施,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拆迁、待建的工地围档整齐,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八)城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0平方米;实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绿化设施完好。街道、小区绿化美化,无裸露地面,建设一批花园式单位。

(九)城区河道、湖泊等水体清洁,水质良好,水面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十)城区内禁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

四、环境保护

(一)全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

(三)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四)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五)危险废物处置率≥95%

(六)独立设置区或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城区,按照《河北省卫生县城标准》执行。

五、公共卫生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城区内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公共场所重大传染病爆发流行、饮水卫生安全事件、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二)公共场所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在相应的岗位。“五病”调离率100%。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穿戴整洁,能较好的掌握清洗、消毒等操作规程。

(三)各类公共场所(含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环境清扫、消毒工作规范。为顾客提供的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存放设施齐全,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旅客一周一换;客房卫生间清洁操作符合卫生要求。为顾客提供的客用化妆品有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测结果报告,标识符合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沐浴场所、游泳场所有禁止性病、皮肤病病人进入的标志。游泳场所禁止出借游泳衣裤。

(五)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及维护工作。

(六)汽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停车场所及火车站候车室、售票厅、行包、站台、股道等场所的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资料齐全。独立设置区或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城区集中式供水,按照《河北省卫生县城标准》执行。

(八)城区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健康体检,资料管理规范。

六、食品安全

(一)区政府重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规范,资料齐全。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城区近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要求,取得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亮证经营。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占道经营和摆放物料,内外环境清洁;有装盛污物的带盖容器,垃圾及时清运,排水设施完整,污水经隔渣后排入密封式下水道,不污染环境。病媒生物防治措施落实。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有食品生产经营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符合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场所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无“六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食品生产企业有原料控制、环节控制、检验控制和运输、交付控制措施,出厂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符合规定要求。

(六)食品经营者贮存或销售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和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五项”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合格率达100%。不出售无标识、过期、变质食品。

(七)餐饮服务单位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正常运转、操作规范,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完好。

(八)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饮食摊群做到场所固定,上下水设施完好,餐具消毒合格,防蝇防尘设施齐全。无路边任意摆设食品摊点现象。

七、疾病预防与控制

() 认真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制度、有措施,资料齐全。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艾滋病、结核病、乙脑、伤寒副伤寒等控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二)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标准,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疫情报告网络健全,运转正常。

() 医疗机构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负责传染病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日志记录齐全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做好传染病人预检分诊工作。坚持肠道门诊制度,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传染病的隔离、消毒措施落实,无交叉感染事故。医疗废物按国家规定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的法规规定。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符合有关规定。

()免疫规划工作落实,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有专用的接种场所,操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 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六)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无献血事故发生。

(七)区政府要将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辖区内无非法行医,无虚假非法医疗广告。

(八)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生突发性职业中毒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处理。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化学防制用药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做好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

(四)有除四害巩固措施,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防鼠、防蝇、防蚊等措施落实,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有效控制,灭鼠和其他三项中的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二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爱国卫生网络健全,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除四害和检查评比活动,档案资料完整。

(二)环境整洁,道路平坦,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院落内无杂物堆放,无违章搭建,无乱涂乱画,乱拉乱挂。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三)环卫设施完善,清扫保洁和门前三包制度落实,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排乱倒现象。

(四)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实行无害化处理,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二)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按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测试,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三)道路硬化、平整、干净,有污水排放设施,无坑洼、积水。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四)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五)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六)进出口路段、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垃圾、淤泥堆积,无杂草。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无露天粪缸、棚厕,无卫生死角。

(七)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农户庭院整洁,杂物堆放整齐。

(八)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九)至少建成20-30%的市级卫生村。10%的村建成省级卫生村。

(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80%,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高于所属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以上(不低于40%)。

 

河北省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河北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独立设置区或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城区或已经取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的城市辖区,可由市爱卫会组织考核后向省爱卫办提出申请,省爱卫办组织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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